為規范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日前修訂并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及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其他企業將從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該準則。
根據這項新修訂的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準則指出,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有關的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應作為調整事項。如已證實某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已減值,或為該項資產已確認的減值損失需要調整;表明應將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某項現時義務予以確認,或已對某項義務確認的負債需要調整;表明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或以前期間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發生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或以前期間所售商品的退回。
準則同時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應作為非調整事項。如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對外巨額舉債;對外巨額投資;發生巨額虧損;自然災害導致資產發生重大損失;外匯匯率或稅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發生重大企業合并或處置子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保;對外簽訂重大抵押合同;發生重大訴訟、仲裁或承諾事項;發生重大會計政策變更等等。企業應就非調整事項,披露其性質、內容,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說明理由。
準則要求,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由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所制定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應按如下方式予以處理:現金股利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股票股利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強調,執行此項準則的企業在編制2003年年報時,對比較會計報表所屬期間涉及現金股利分配(或分配給投資者利潤)的事項應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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